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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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鲲与唐凌志、唐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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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5民初56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廖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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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20 |
2 |
安徽玖礼礼品有限公司与湖南乐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田振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李永海、郭红猛、东莞市鑫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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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民终10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玖礼礼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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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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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8民初1215号原告安徽玖礼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乐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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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8民初12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玖礼礼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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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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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颖时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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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9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颖时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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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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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沙通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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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2执恢15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长沙通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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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3-30 |
6 |
长沙通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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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560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长沙通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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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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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一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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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终3905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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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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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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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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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11-03 |
9 |
东莞市百鸣达钟表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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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3民初86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百鸣达钟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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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8-07-17 | 2020-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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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613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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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1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锐创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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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锐创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锐创鸿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4749.9元及利息(以264749.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0年10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6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8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9月18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联系人:车玉婷联系电话:0755-2108808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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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2021)粤0309民初13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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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凯亚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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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351号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凯亚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凯亚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6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3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本公告于2021年8月18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联系人:谢雨霖联系电话:0755-21088070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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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3 |
(2021)粤0309民初613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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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1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锐创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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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138号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锐创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10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6月24日刊登联系人:车玉婷联系电话:2108808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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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4 |
(2021)粤0309民初13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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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凯亚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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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351号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凯亚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5日16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4月19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雨霖联系电话:0755-21088070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719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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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5 |
(2020)粤03民初5344号法庭调查、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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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344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杰特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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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344号深圳市杰特斯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的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9:40,地点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海办公区第三审判庭。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9:40,地点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海办公区第三审判庭。你单位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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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6 |
(2020)粤03民初5532号法庭调查、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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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532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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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532号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米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的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9:40,地点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海办公区第三审判庭。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9:40,地点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海办公区第三审判庭。你单位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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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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