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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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金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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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98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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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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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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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48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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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8-02 |
3 |
中山赛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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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83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山赛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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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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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赛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发展和改革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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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6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赛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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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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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集腋成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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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执343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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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12-24 |
6 |
中山市金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湛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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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终5430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金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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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4 | 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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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淦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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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325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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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9-12 | 2019-05-13 |
8 |
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集腋成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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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32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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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9-12 | 2018-12-13 |
9 |
黄湛棠与中山市金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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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8548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黄湛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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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9-0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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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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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2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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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45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72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止;以54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元(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0元,被告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64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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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2 |
(2020)粤2071民初4868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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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48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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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东区发展和改革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书;二、被告中山市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减免租金期的租金671376元;三、被告中山市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租金83922元;四、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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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3 |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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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2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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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前海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杜艳宏,朱立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5455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2‰/天*所欠租金总额);2、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76151.8元(其中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①213天*2‰/天*27275元=11619.15元;②183天*2‰/天*27275元=9982.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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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4 |
(2020)粤2071民初4868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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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48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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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东区发展和改革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陆招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少琼、刘桂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张梦如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9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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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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