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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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邝耀均 邝耀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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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8 | 2019-03-21 |
2 | (2019)最高法民终1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肖亮平 陈滨 叶国祥 李燕玲 刘宏 肖凯涛 杨英 屈少好 邓京宁 莫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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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9-02-26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 被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南海区盈禄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雅邦硅胶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弘源化工有限公司 叶立明 叶照光 甘淑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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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5-23 |
4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邝耀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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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8-05-17 |
5 | - | 保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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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23 |
6 | (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肖亮平 陈滨 叶国祥 李燕玲 肖凯涛 杨英 屈少好 邓京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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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7-10-14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佛山市百兴祥商贸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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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02 |
8 | (2016)粤0604民催41号 | - |
原告- 江苏新概念制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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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7-06-13 |
9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鼎御商贸有限公司 胡啟瑜 姚少毅 林伟 胡荣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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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6-07 |
10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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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6-1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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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再1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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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再118号 | - |
再审申请人- 郑月明 吴春勇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港升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南海区飞亿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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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再118号佛山市南海区飞亿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吴钦:再审申请人吴春勇、郑月明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港升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飞亿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光、李兴俊、吴钦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案件受理费140627.58元,已办理缓交手续,无须向吴春勇、郑月明收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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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2 |
(2021)粤0605民初1668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月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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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668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 王月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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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月婵: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月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668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受理费5220.73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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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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