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公(东)行罚决字[2020]04482号 | 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份至今,温岭市保安服务公司分别聘用无保安员证的陈某敏、赵某平、柯某明、方某芬、陈某荣、蔡某华上岗保安员岗位,于2020年10月19日7时许被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其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科技大道某号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八百四十四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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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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