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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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聚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郭可可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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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民辖终9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聚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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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23 |
2 |
杭州聚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子殿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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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民辖终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聚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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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3-10 |
3 |
桑欣与杭州聚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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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7民初23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桑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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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15 |
4 |
刘尚五与杭州聚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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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43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尚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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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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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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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7民初23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桑欣 被告- 杭州聚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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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7民初2394号杭州聚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91330105MA28M0WA3T):本院受理原告桑欣诉被告杭州聚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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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5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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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1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高奇 被告- 杭州聚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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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高奇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1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3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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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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