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7〕10000123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浙江好易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好易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7年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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