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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方投资

    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8号2幢5-7#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许毅刚张银琼等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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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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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许毅刚张银琼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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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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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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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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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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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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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英与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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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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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英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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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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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英与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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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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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渝0103民初1965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英 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蒋德见 蒋兴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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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5-17
    2 (2017)渝0103民初1965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英 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蒋德见 蒋兴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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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5-04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渝0235执938号 云阳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27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03民初196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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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民初1965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英 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蒋德见 蒋兴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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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3民初19658号李英、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蒋德见、蒋兴益: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被告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蒋德见、被告蒋兴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上诉要点为: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此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松北支路63号19-1,不在重庆市渝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的民事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重庆市渝中区,其他被告的住所地亦不在渝中区。因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此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17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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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7
    2

    (2017)渝0103民初196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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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民初1965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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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3民初19658号李英、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蒋德见、蒋兴益:原告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被告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蒋德见、被告蒋兴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9658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要点为: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27日,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自身在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持有的39.6%的股权转让给李英。协议约定,股权取得对价19000000元,协议签订签订后3个工作日支付定金500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尾款14000000元。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章,对李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将股权变更登记到李英名下。李英向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000元,并支付了部分尾款,尚欠股权转让款13900000元。经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李英仍未支付该款项。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李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合同义务,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信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经查,重庆市卓航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蒋德见、蒋兴益,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100000元、4900000元,但蒋德见、蒋兴益未能如期缴纳注册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蒋德见、蒋兴益应在自身未能出资金额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在重庆世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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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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