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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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海市监处字[2020]111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舜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56906L;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08号6楼自编D室;法定代表人:韦艳敏;注册资本:壹仟壹佰柒拾万零捌拾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09月15日;营业期限:2014年09月1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的“通知公告”栏上发布了通知,要求未提交2018年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补交年度报告,当事人也未在30日内补报,直至2020年6月3日才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韦艳敏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涂静的身份证复印件;2.对受委托人涂静的询问笔录共1份、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截图1张;3.现场笔录共1份、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逾期报送2018年度报告企业后续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市监信监责字〔2019〕(37761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投递反馈表》(部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告送达《通告》(穗市监函〔2019〕861号,即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的截图。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2020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告字[2020]74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且未及时补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现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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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详情 |
2 | 穗海税一所 罚 (2021) 46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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