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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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程肖洋与被执行人: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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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702执4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程肖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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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6 |
2 |
申请执行人:彭娟与被执行人: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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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702执4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彭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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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26 |
3 |
杭州临安响水涯假日酒店、阿拉山口市驿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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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2民初5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临安响水涯假日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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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06 |
4 |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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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6601、4660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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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01-15 | 2021-03-12 |
5 |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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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681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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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06-04 | 2020-06-08 |
6 |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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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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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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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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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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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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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州临安响水涯假日酒店、阿拉山口市驿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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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临安响水涯假日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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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执行人:程肖洋与被执行人: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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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程肖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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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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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2执2137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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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92民初45396-45397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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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5396-4539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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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5396-45397号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45396-45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二、被告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7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每案4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两案共计100元,均由被告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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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2 |
(2020)粤0192民初45396-45397号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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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5396-4539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起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认为 享有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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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5396-45397号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起诉认为:原告享有两案案涉摄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系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提起本次诉讼。原告发现被告新疆燕海九州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自驾游门户网”(ID:zijiayoucn2012)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发布案涉作品,侵害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案涉的侵权作品,两案共计图片2张;2.判令被告每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人民币,两案共计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两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3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联系人:陈斯杰联系电话:020-36690817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环球贸易中心52楼本院诉讼平台网址:ols.gzinternet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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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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