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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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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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643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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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10-15 |
2 |
王海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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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恢1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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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29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周志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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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财保284号 | -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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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8-15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陈国荣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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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9975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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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7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张绪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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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1024执555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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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26 |
6 |
张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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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160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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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06 |
7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阳程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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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324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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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7-28 |
8 |
张建辉与孙细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莞市中汇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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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267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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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8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熊艳、邓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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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1957号 | -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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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11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莞市灿鸿鞋服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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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1507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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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10-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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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民初26-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被告- 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 YUNYI LIMITED 广东方展科技有限公司 苏展 谢方敏 何红花 矣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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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7 | 2020-08-27 |
2 | (2018)穗仲莞案字第29597号 | - |
被告- 袁孝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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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G36 | 2020-07-23 |
3 | (2019)粤1971民初244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被告- 吴创豪 东莞长虹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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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2 | 2020-05-09 |
4 | (2019)湘0725民初21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鸿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英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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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桃源县人民法院 | G71 | 2020-01-16 |
5 | (2019)粤1973民初88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锦强 被告- 刘碧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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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G56 | 2019-12-29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被告- 吴创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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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G86 | 2019-10-29 |
7 | (2019)湘0725财保6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鸿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英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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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桃源县人民法院 | G45 | 2019-10-20 |
8 | (2018)粤1973民初66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志雄 被告- 林秀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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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G78 | 2019-09-17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被告- 周响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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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G57 | 2019-04-09 |
10 | (2018)粤1971民初41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被告- 周响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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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0 | 2019-01-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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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2021)粤1972执81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周少辉、周春红、张晓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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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81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被告- 周春红 周少辉 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 张晓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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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8148号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周少辉、周春红、张晓雯: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周少辉、周春红、张晓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穗仲案字第1001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东莞市集盛皮革有限公司、周少辉支付贷款本金1410000元、利息25758.44元、罚息107217.88元、复利2236.8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9740元;被执行人张晓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周春红以其名下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厚沙路101号君丽花园君智阁2203的房产承担上述债务的抵押责任;四被执行人承担案件仲裁费28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389元),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备注]联系人:邓嘉荣、彭思进联系电话:0769-89889028、0769-89889022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厚街法庭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3023号公告应诉(东莞市长安紫升建材店)下一篇公告送达(2021)粤1972执90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湛成荣、湛义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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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批量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2021-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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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5601号 | -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东莞市广昌隆毛织时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法达莱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东莞市首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凌星服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桔子针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瑞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舒唱娱乐有限公司 东莞市古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青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特思纺织有限公司 广东天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铭昊服饰有限公司 江西省平波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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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邱琪等执行案件(详见列表),因被执行人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依法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将未依法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因部分涉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其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涉案付款义务,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备注]联系人:梁法官、黄书记员联系电话:0769-89889837、18576853676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56号大朗法庭附表: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元)1(2020)粤1972执15601号陈小明邱琪93425.22(2021)粤1972执1241号韦海琼周茂志816013(2021)粤1972执1268号东莞市特思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凌星服饰有限公司,任永生,任永刚,李建202285.184(2021)粤1972执180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莞市首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郑元富1029782.955(2021)粤1972执2302号乐九平梁秋才223696(2021)粤1972执2309号东莞市广昌隆毛织时装有限公司苏兴进692971.097(2021)粤1972执3007号熊行国东莞市铭昊服饰有限公司72098(2021)粤1972执3008号熊行举东莞市铭昊服饰有限公司139059(2021)粤1972执3833号邓小华罗吉祥,东莞市法达莱针织制衣有限公司252238.310(2021)粤1972执3859号浙江桔子针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业朗73646.8511(2021)粤1972执4021、4022号林金杯等人陈钦杰33973.4212(2021)粤1972执4039号江西省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飞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6752712.913(2021)粤1972执4124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何善元1000014(2021)粤1972执4944号广东天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凌海翔39446915(2021)粤1972执4964、5041号杨发军等人东莞市青润新材料有限公司2350016(2021)粤1972执6584号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舒唱娱乐有限公司55017(2021)粤1972执恢261号陈达河古志彬,胡家恩,东莞市古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766852.6上一篇向被执行人东莞市瑞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斌公告送达(2021)粤1972执2252号案件的《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下一篇(2020)粤1972刑初225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张镇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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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3 |
(2021)粤03执17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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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7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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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730号肖建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2018)穗仲莞案字第2555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7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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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4 |
(2021)粤1972执910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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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910号 | -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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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910号李顺琼: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顺琼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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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5 |
(2021)粤1972执180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首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郑元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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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8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当事人- 东莞市首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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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808号东莞市首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郑元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99999.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3日,利息1053.35元、罚息78571.87元、复利2866.89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27572.4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9783元;本案执行费13798元亦由你们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1153645.50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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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6 |
(2020)粤1972执14714号送达《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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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71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被告- 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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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714号王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涛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方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限制你方的高消费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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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7 |
(2020)粤1972执1471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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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714号 | -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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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714号王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247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王涛偿还本金143979.2元,利息64189.37元,违约金即其他费用22001.55元,仲裁费865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482元,合计242304.12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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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8 |
(2020)粤03执583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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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83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被告- 王秀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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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835号王秀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你(单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9)穗仲莞案字第2135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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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9 |
(2020)粤1972执13111号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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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111号 | -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当事人- 东莞庄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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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111号柳群: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柳群、东莞庄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经本案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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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10 |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尹保龙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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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1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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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3318号尹保龙: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3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尹保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粤01执33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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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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