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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圣志达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村委会伦教集约工业区工业大道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新宇就塑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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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新宇就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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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东鸿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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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鸿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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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东鸿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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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鸿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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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山市东升镇鑫立达塑料制品厂、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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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中山市东升镇鑫立达塑料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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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广东鸿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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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鸿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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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顺德区大良优业五金商行与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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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顺德区大良优业五金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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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广州恒立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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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恒立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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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恒深五金电器经营部与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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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恒深五金电器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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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佛山市顺弘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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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弘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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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佛山市顺德区尚御装卸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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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尚御装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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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民初31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刘红 孔令侠 智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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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78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2072执6596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09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06民初139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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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3920号 破产撤销权纠纷

    原告-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娜谨慧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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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深圳市娜谨慧致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后,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13920号案件请求:原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请求:一、撤销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将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12日,金额为人民币170000元的支票以及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金额为人民币1216654.20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被告的行为;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计人民币1386654.20元,并以1386654.2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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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7
    2

    (2020)粤0606民初139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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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3917号 破产撤销权纠纷

    原告-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朗信天下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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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深圳朗信天下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后,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13917号案件请求:原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请求追加你为该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请求:一、撤销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将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金额为人民币77913.19元的支票以及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金额为人民币16480.19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被告的行为;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计人民币94393.38元,并以94393.3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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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7
    3

    (2020)粤0606民初139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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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3920号 破产撤销权纠纷

    原告-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娜谨慧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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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娜谨慧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后,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13920号案件诉讼请求:一、撤销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将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12日,金额为人民币170000元的支票以及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金额为人民币1216654.20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被告的行为;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计人民币1386654.20元,并以1386654.2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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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4

    (2020)粤0606民初139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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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13917号 破产撤销权纠纷

    原告-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朗信天下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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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朗信天下金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后,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13917号案件诉讼请求:一、撤销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将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金额为人民币77913.19元的支票以及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金额为人民币16480.19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被告的行为;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计人民币94393.38元,并以94393.3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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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5

    (2018)粤0606民初234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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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3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凡佳塑料制品厂 被告-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源迪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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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凡佳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源迪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佛山市金源迪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佛山市金源迪高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粤0606民初23446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仅须向被上诉人一支付货款46401.06元及逾期利息,或裁定发回重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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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6

    (2018)粤0606民初234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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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3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凡佳塑料制品厂 被告-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源迪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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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凡佳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源迪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源迪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凡佳塑料制品厂连带支付货款1015444.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利息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凡佳塑料制品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204.82元,由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源迪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390.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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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7

    (2018)粤0606民初227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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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27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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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22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333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49.96元、财产保全费2836.65元,两项合共11086.61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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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4
    8

    (2019)粤0606民初286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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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86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广东鸿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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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鸿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鸿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810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3507.84元,由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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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5
    9

    (2018)粤0606民初227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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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27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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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诉请:1.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463331.1元及利息(以本金46333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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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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