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155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该公司2017年4月有尚未结算、未开具发票的发出商品未申报纳税。经核实应确认收入金额(含税)236333.87元,不含税金额为201994.76元,对应成本231892.36元也未结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税款50%的罚款(34339.11+2403.74)*50%=18371.4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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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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