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蜜雪冰城

    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西段39号附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04执617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31 2020-05-21
    2

    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04民初25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19-06-25 2019-10-17
    3

    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4

    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04民初25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 收起

    ... 展开

    原告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04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百扬大厦裙楼之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25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租金120000元、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损失违约金(违约金以应当返还款项1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予以计算,直至应当返还的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被告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9-06-26
    2

    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04民初25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蜜雪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银丰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04民初253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书。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百扬大厦裙楼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费用170000元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上午九点半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9-03-22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