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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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珲卫公罚字(2018)第G07号 | 珲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珲卫公罚字(2018)第G07号 被处罚人:朴英林(珲春市松林宾馆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号: 232102196605186216、地址:珲春市新安街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卫生监测结果报告单(2018年5月15日)1份;2、询问笔录(2018年05月23日)1份;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080872011120067067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或 珲春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珲春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珲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 年 5 月 29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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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详情 |
2 | 珲卫公罚字[2017]G12号 | 珲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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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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