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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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县新洪大润生鞋类批发部与被告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洲、甘银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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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114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县新洪大润生鞋类批发部 被告- 甘银银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谢福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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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洲、甘银银: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县新洪大润生鞋类批发部与被告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洲、甘银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1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洪大润生鞋类批发部(经营者:谌润生)支付货款7532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753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7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新洪大润生鞋类批发部(经营者:谌润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73元,合计2807元,由被告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洲、甘银银负担2757元,剩余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六月七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园电话:0791—865080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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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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