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15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0月至12月属期申报缴纳增值税3,614.38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3.01元,实际你单位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5.6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7.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建税税额177.37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你单位应补缴税款177.37元50%的罚款,计88.6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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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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