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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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余姚市超顺模型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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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执恢58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超顺模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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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20-04-15 |
| 2 |
余姚市超顺模型厂李永飞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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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执130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余姚市超顺模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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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5-2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余姚市超顺模型厂与被告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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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5875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超顺模型厂 被告- 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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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5875号之一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6527220P):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超顺模型厂与被告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8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超顺模型厂报酬款6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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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 2 |
原告余姚市超顺模型厂与被告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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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587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超顺模型厂 被告- 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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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5875号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6527220P):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超顺模型厂与被告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杭州永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7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永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忠焕、人民陪审员徐英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余姚市低塘街道南小江路2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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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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