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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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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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9943号 | - |
申请执行人-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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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5-28 |
2 |
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等与姜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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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132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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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1 |
3 |
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等与姜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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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终132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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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0-12-30 |
4 |
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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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10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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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2-01 |
5 |
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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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89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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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9-30 |
6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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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54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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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7-01 |
7 |
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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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7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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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20-12-25 |
8 |
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姜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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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874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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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23 |
9 |
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贸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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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3051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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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9-07 | 2018-11-26 |
10 |
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贸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元轼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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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3051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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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7-02 | 2018-12-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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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执255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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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5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醒鹏 被告- 上海元轼科技有限公司 孙旭峰 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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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553号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元轼科技有限公司、孙旭峰:申请执行人陈醒鹏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45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5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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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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