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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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13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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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13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顺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梧州市惠创电路板有限公司 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孟严丽 肖铁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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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铁鹰、孟严丽、梧州市惠创电路板有限公司:原告广东顺德顺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铁鹰、孟严丽、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梧州市惠创电路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顺德顺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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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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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13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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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13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顺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孟严丽 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肖铁鹰 梧州市惠创电路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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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铁鹰、孟严丽、梧州市惠创电路板有限公司:原告广东顺德顺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铁鹰、孟严丽、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梧州市惠创电路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股权投资款1209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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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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