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皇甫凤英

    皇甫凤英

    存续
    • 官网:-
    •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50米一楼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杭下商初字第4140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5)杭下商初字第41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 被告- 盛伟星 谢超 黄曙霁 皇甫凤英 杭州歌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商初字第4140号之一盛伟星、谢超、黄曙霁、皇甫凤英、杭州歌风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诉被告盛伟星、谢超、黄曙霁、皇甫凤英、杭州歌风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4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盛伟星、谢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盛伟星、谢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6917.1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9月27日,此后按涉案《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三、被告黄曙霁、皇甫凤英、郑栋、杭州歌风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盛伟星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6-12-20
    2

    (2015)杭下商初字第414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5)杭下商初字第41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 被告- 盛伟星 谢超 黄曙霁 皇甫凤英 杭州歌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商初字第4140号盛伟星、谢超、黄曙霁、皇甫凤英、杭州歌风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盛伟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917.11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9月27日,之后利息按涉案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结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费用均由被告盛伟星承担;3、被告谢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被告黄曙霁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皇甫凤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杭州歌风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郑栋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6-08-12
    3

    (2015)杭下商初字第4356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2015)杭下商初字第43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 被告- 黄曙霁 皇甫凤英 杭州蓝默科技有限公司 盛伟星 郑栋 董明芳 收起

    ... 展开

    黄曙霁、皇甫凤英、杭州蓝默科技有限公司、盛伟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诉你们及郑栋、董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下商初字第43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6-08-08
    4

    (2015)杭下商初字第4356号 收起

    ... 展开
    (2015)杭下商初字第43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 被告- 杭州蓝默科技有限公司 皇甫凤英 盛伟星 黄曙霁 郑栋 董明芳 收起

    ... 展开

    杭州蓝默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凤英、盛伟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诉你们及黄曙霁、郑栋、董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6-01-12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