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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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086号之一公告民事判决书(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蒙昌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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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0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宝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蒙昌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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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086号之一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蒙昌文(43292219760710XXXX):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宝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蒙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1308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一、限被告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州宝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州宝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限被告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州宝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四、限被告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州宝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300元;五、被告蒙昌文对判项一至四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蒙昌文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8元、保全费8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蒙昌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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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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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086号公告应诉(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蒙昌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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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0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宝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蒙昌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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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086号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蒙昌文(45032219890113XXXX):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宝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桂昌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蒙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3086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300元;4.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2月3日9时30分于本院长安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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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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