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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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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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836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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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7 |
2 |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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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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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1-05-21 |
3 |
乌鲁木齐市严波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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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再16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诉人-乌鲁木齐市严波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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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19-12-24 |
4 |
王建荣、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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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7027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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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12-30 |
5 |
王建荣、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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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7039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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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12-23 |
6 |
王建荣、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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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7038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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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12-23 |
7 |
王建荣、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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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7028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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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12-16 |
8 |
王建荣、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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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7021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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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12-16 |
9 |
王建荣、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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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7023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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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12-16 |
10 |
王建荣、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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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7022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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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12-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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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民初13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关崇安 何秀英 关旭东 朱凯明 郭兆雄 仲群 孙钰普 何龙钧 张磊 杨颜红 关旭红 谭鉴明 上海奥山光电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阳江市奥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傲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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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3 |
2 | (2018)粤0104执1495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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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3 |
3 | (2018)粤0104民初1253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运城市中金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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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9 |
4 | (2017)粤0104民初734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运城市中金矿业有限公司 关崇安 关旭东 何秀英 朱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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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8 |
5 | (2017)粤0104民初971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运城市中金矿业有限公司 关崇安 关旭东 何秀英 朱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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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6 | (2017)粤01民辖终382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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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7 | (2017)粤01民辖终352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运城市中金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关崇安 关旭东 何秀英 朱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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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29 |
8 | (2017)粤01民终108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名酒汇投资有限公司 蔡迪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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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0-31 |
9 | (2017)粤0104民初734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运城市中金矿业有限公司 关崇安 关旭东 何秀英 朱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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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5 |
10 | (2017)粤0104民初971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运城市中金矿业有限公司 关崇安 关旭东 何秀英 朱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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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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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沈慧敏与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田文明、广东中焱服装有限公司、广东贝斯贝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伯华、傅田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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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25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沈慧敏 被上诉人-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焱服装有限公司 傅田媛 广东贝斯贝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刘伯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田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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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253号刘伯华:沈慧敏与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田文明、广东中焱服装有限公司、广东贝斯贝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伯华、傅田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沈慧敏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9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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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2 |
上诉人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吴思义、蒋奇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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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836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罗晶晶 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吴思义 李勇 蒋奇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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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4836号罗晶晶、李勇:上诉人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吴思义、蒋奇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64元,由粤科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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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3 |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吴思义、蒋奇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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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836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罗晶晶 李勇 吴思义 蒋奇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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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4836号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吴思义、蒋奇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2日14时15分-15时30分在第73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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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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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吴思义、蒋奇西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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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罗晶晶 李勇 吴思义 蒋奇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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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吴思义、蒋奇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534600462020-08-0312:22:53:967联系人:陈志恒、陈绍基(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吴思义、蒋奇西担保追偿权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陈志恒、陈绍基电话:830085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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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5 |
(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吴思义、蒋奇西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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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罗晶晶 李勇 吴思义 蒋奇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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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吴思义、蒋奇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3732.53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3732.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3732.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5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4110052020-06-2918:04:29:146联系人:陈哲明、陈绍基(2019)粤0106民初28113号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吴思义、蒋奇西担保追偿权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罗晶晶、李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联系人:陈哲明、陈绍基电话:83006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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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6 |
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0865-1088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副本等(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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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65-10883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建荣 当事人- 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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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65-10883号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荣诉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你方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十九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0865-1088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杨粤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毅钊、王达良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徐莉担任。本案定于2019年1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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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7 |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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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80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建荣 当事人- 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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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80号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荣诉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你方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原告称,2016年12月20日,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将本案原告作为被告,周隆作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1972民初52号,提出原告向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应向第三人退还的物业占有使用费及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等诉请。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原告价值445260元的财产,并由被告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为此,本院作出裁定冻结了原告在本院的执行款445260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因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判决驳回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解除了对原告执行款445260元的冻结。原告认为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明知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在退款责任尚未产生、退款责任尚未明确以及各项损失并未产生的情况下基于委托合同纠纷对原告提起诉讼,并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原告在法院的执行款,致使原告自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丧失了对445260元执行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应对其错误保全的行为负责,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你方作为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无法证明其财产与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相互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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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8 |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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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83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建荣 当事人- 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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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83号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荣诉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你方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原告称,2016年12月20日,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将本案原告作为被告,周隆作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1972民初46号,提出原告向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应向第三人退还的物业占有使用费及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等诉请。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原告价值445260元的财产,并由被告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为此,本院作出裁定冻结了原告在本院的执行款445260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因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判决驳回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解除了对原告执行款445260元的冻结。原告认为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明知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在退款责任尚未产生、退款责任尚未明确以及各项损失并未产生的情况下基于委托合同纠纷对原告提起诉讼,并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原告在法院的执行款,致使原告自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丧失了对445260元执行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应对其错误保全的行为负责,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你方作为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无法证明其财产与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相互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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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9 |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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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78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建荣 当事人- 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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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78号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荣诉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你方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原告称,2016年12月20日,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将本案原告作为被告,张欣作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1972民初58号,提出原告向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应向第三人退还的物业占有使用费及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等诉请。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原告价值475457元的财产,并由被告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为此,本院作出裁定冻结了原告在本院的执行款475457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因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准予撤诉并于2017年12月15日裁定解除了对原告执行款475457元的冻结。原告认为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明知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在退款责任尚未产生、退款责任尚未明确以及各项损失并未产生的情况下基于委托合同纠纷对原告提起诉讼,并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原告在法院的执行款,致使原告自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丧失了对475457元执行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应对其错误保全的行为负责,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你方作为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无法证明其财产与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根据法律规定,你方应当对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广东省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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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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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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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69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建荣 当事人- 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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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69号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荣诉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你方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原告称,2016年12月20日,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将本案原告作为被告,陈肖锋作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1972民初74号,提出原告向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应向第三人退还的物业占有使用费及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等诉请。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原告价值500013元的财产,并由被告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为此,本院作出裁定冻结了原告在本院的执行款500013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因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判决驳回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解除了对原告执行款500013元的冻结。原告认为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明知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在退款责任尚未产生、退款责任尚未明确以及各项损失并未产生的情况下基于委托合同纠纷对原告提起诉讼,并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原告在法院的执行款,致使原告自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丧失了对500013元执行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应对其错误保全的行为负责,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你方作为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无法证明其财产与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相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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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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