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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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规划资源罚字[2019]01号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 |
2016年8月起杭州善贤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州街15号土地上的房屋进行重建。经实地踏看,该宗地现为三层建筑物,作杭州灯具市场营业用房使用。经浙江省测绘大队对该宗土地现场测绘:该宗土地西至树人大学、东至湖州街、北至杭州游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至鹏龙大厦;总占地面积为3179平方米(4.8亩),建筑占地面积为317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9491平方米。其中杭州善贤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2206平方米,建筑面积6618平方米;上塘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中心的土地面积973平方米,建筑面积2873平方米。经我分局地籍管理科核对《拱墅区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该地块为城镇村及工矿(城市)用地;土地规划利用科核对《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认定该地块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善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按照《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用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商业项目建设的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的处罚标准。决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杭州善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面积2206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杭州市上塘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中心的土地面积973平方米。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构)筑物面积9491平方米,移交拱墅区人民政府处置;3、对非法占用城镇村及工矿(城市)用地3179平方米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叁仟伍佰捌拾元整(?635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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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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