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慈人社罚决字﹝2021﹞3号 |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宁波宁达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附海镇新城区蒋家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63103Q,法定代表人余文达,受委托人余辉,身份证号码330282********001X,联系电话13506741333。根据童工罗杰和其同乡汤云华投诉,本局于2021年4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一名,罗杰的使用期限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31日(罗杰,男,2006年07月1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金钟村顺山组人,身份证号码520321********3010)。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使用童工。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及《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但超明超过15日不满1个月,应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人民币标准计罚。按照上述罚款标准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贰仟伍佰元整(人民币)。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单位账号:2310000018885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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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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