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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充之鸟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齐民道2号庆邦大厦A座4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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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148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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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08-19
    2

    李健与深圳市充之鸟兴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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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3529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李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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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7-13
    3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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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95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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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6-09
    4

    深圳市雄森投资有限公司、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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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保25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雄森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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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9-01 2021-01-11
    5

    唐心德、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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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256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唐心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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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2-20 2020-06-29
    6

    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与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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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民初16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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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2-13 2020-03-02
    7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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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辖终31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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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14 2020-01-02
    8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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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保371号 其他案由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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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1-25 2019-03-18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06民初16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博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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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84 2020-03-20
    2 (2019)粤0305民初17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岳容飞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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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25 2019-07-25
    3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华夏云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博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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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32 2019-06-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405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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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4054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刘永红 当事人-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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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054号之一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永红与被执行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789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0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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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2

    (2021)粤0305民初12338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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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233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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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338号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吴洪智诉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洪智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6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26128.67元;二、驳回原告吴洪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23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注:本公告2021年8月1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艳、李秋珊联系电话:86609434领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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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3

    (2021)粤0310民初38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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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3819号 典当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融易典当行有限公司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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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3819号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融易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明、邹桂宇、岳容飞、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38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一、被告二清偿借款本金360850元、逾期利息46910.50元(自2020年11月27日暂计至2021年4月7日,剩余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月3%的典当费率持续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惩罚性违约金50000元,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暂共计457760.5元,大写:肆拾伍万柒仟柒佰陆拾元伍角)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违约损失55500元(自2020年3月1日暂计至2021年4月7日,并以担保总额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3%的标准持续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被告三、被告四承担惩罚性违约金150000元;(本项暂共计205500元)四、原告对本案所涉两质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40000元由被原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14时30分在坑梓第一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魏馨电话:2325910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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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4

    (2021)粤0305执1222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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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227号 人事争议

    原告- 李泳欣 当事人-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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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227号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泳欣与被执行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29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2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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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5

    (2021)粤0305民初38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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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822号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充之鸟洋岭新能源有限公司 充之鸟新能源科技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朗朗新能源汽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充之鸟(广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充之鸟白芒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充之鸟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充之鸟同乐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充之鸟富奇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充之鸟兴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充之鸟锦富新能源有限公司 充之鸟(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充之鸟洋岭二期新能源有限公司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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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822号深圳市充之鸟兴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充之鸟新能源科技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充之鸟富奇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充之鸟(广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充之鸟(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李志明、郑柳宇、关进、高祥、邹桂宇、岳容飞、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新能源有限公司、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锦富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白芒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同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洋岭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洋岭二期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朗朗新能源汽车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充之鸟兴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充之鸟新能源科技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充之鸟富奇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充之鸟(广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充之鸟(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李志明、郑柳宇、关进、高祥、邹桂宇、岳容飞、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新能源有限公司、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锦富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白芒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同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洋岭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充之鸟洋岭二期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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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6

    (2021)粤03民终218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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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1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岳容飞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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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184号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本院受理上诉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218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上诉人充之鸟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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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8
    7

    (2021)粤03民终2184号书面审理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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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1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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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184号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本院受理上诉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218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书面审理通知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审判员陈明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聂效、审判员张秀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陈明亮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林晓翔。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各方当事人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四、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六、本通知书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请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下方签名,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七、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径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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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8

    (2019)粤0305民初1728号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及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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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7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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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本院受理的(2019)粤0305民初1728号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状。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62600元;二、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拖欠的工程款90026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岳容飞对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187.73元,由原告负担13731.2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76456.5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应付工程款金额为9002600元(一审判决9662600元);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违约金。3、一审、二审诉讼费按改判比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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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4
    9

    (2020)粤0305执2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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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25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唐心德 被告-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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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56号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心德与被执行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56号限制消费令、(2020)粤0305执2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1608号仲裁裁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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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8
    10

    (2019)粤0305民初1728号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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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7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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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的(2019)粤0305民初1728号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本院定于2020年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124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变更为:“本院定于2020年5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123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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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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