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建鑫、钟小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721民初1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24 |
2 |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建鑫、钟小霞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721民初16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24 |
3 |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涛、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民初15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10-01 | 2020-12-31 |
4 |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斌,钟家文,熊其伟,熊其玲,赣州市恒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民初57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展开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30 |
5 |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师氏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斌,钟家文,胡宝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民初59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展开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30 |
6 |
林强、马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执203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强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1-02 |
7 |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华安、马斌、钟家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民初59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展开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30 |
8 |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洪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斌、钟家文、熊其伟、万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民初57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展开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9-23 |
9 |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贤塘、赣州晨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702民初743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1-09 | 2020-11-17 |
10 |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702执35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1-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0)赣0702执203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申请人(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恒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熊其玲、马斌、钟家文、熊其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702民再4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市恒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熊其玲 马斌 熊其伟 钟家文 收起
...
展开
|
赣州市恒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熊其玲、马斌、熊其伟: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赣州市恒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熊其玲、马斌、钟家文、熊其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本院(2020)赣0702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撤销本院(2020)赣0702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二、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熊其玲、马斌、钟家文、熊其伟对原审被告赣州市恒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熊其玲、马斌、钟家文、熊其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赣州市恒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77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赣州市恒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熊其玲、马斌、钟家文、熊其伟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联系人:曾子为联系电话:0797-8306007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
展开
|
2021-10-18 |
2 |
申请人(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华安、马斌、钟家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702民再6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斌 蔡华安 钟家文 收起
...
展开
|
马斌: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华安、马斌、钟家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02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本院(2020)赣0702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撤销本院(2020)赣0702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华安、马斌、钟家文对原审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华安、马斌、钟家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75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华安、马斌、钟家文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联系人:曾子为联系电话:0797-8306007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
展开
|
2021-10-18 |
3 |
申请人(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师氏贸易有限公司、胡宝建、马斌、钟家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702民再5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胡宝建 赣州市师氏贸易有限公司 马斌 钟家文 收起
...
展开
|
赣州市师氏贸易有限公司、胡宝建、马斌、钟家文: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赣州市师氏贸易有限公司、胡宝建、马斌、钟家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0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本院(2020)赣070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撤销本院(2020)赣070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宝建、马斌、钟家文对原审被告赣州市师氏贸易有限公司的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宝建、马斌、钟家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赣州市师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77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赣州市师氏贸易有限公司、胡宝建、马斌、钟家文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联系人:曾子为联系电话:0797-8306007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
展开
|
2021-10-18 |
4 |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上诉人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洪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熊其伟、万珊、马斌、钟家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调解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7民终3442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赣州市洪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万珊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马斌 钟家文 熊其伟 收起
...
展开
|
赣州市洪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熊其伟、万珊、马斌、钟家文:本院受理本院受理上诉人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赣州市洪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熊其伟、万珊、马斌、钟家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民终3442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27 |
5 |
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华盾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波、钟家文、罗雪梅、马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民初59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华盾贸易有限公司 马斌 王波 钟家文 罗雪梅 收起
...
展开
|
赣州华盾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波、钟家文、罗雪梅、马斌: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702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结果如下:一、限被告赣州华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019833.88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389755.73元(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二、限被告赣州华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504833.7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515000.1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按月利率1.8%计算);三、限被告赣州华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484元;四、由被告王波、钟家文、罗雪梅、马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波、钟家文、罗雪梅、马斌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赣州华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70元,由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5元,由被告赣州华盾贸易有限公司、王波、钟家文、罗雪梅、马斌共同负担22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黎志群联系电话:0797-830300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
展开
|
2021-04-13 |
6 |
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中昌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斌、钟家文、伍湖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民初59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伍湖 赣州市中昌贸易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钟家文 收起
...
展开
|
赣州市中昌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家文、伍湖:我院受理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702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市中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990000元;二、被告赣州市中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4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495000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资金占用费均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三、被告赣州市中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797元;四、被告马斌、钟家文、伍湖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斌、钟家文、伍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市中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徐章平联系电话:0797—830305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收起
...
展开
|
2021-03-31 |
7 |
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洪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斌、钟家文、熊其伟、万珊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民初64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万珊 马斌 熊其伟 赣州市洪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钟家文 收起
...
展开
|
赣州市洪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熊其伟、万珊: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洪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斌、钟家文、熊其伟、万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702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联系人:连永燕 收起
...
展开
|
2021-03-09 |
8 |
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中昌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斌、钟家文、伍湖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民初59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伍湖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马斌 赣州市中昌贸易有限公司 钟家文 收起
...
展开
|
赣州市中昌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斌、钟家文、伍湖: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中昌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斌、钟家文、伍湖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20)赣0702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人:徐章平联系电话:0797—8303053 收起
...
展开
|
2020-12-31 |
9 |
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钟建鑫、钟小霞、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民初59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建鑫 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李强 钟小霞 收起
...
展开
|
李强、钟建鑫、钟小霞、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702民初5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由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二、由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由被告钟建鑫、钟小霞、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强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强、钟建鑫、钟小霞、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李强追偿;四、驳回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元,由被告李强、钟建鑫、钟小霞、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联系人:黎志群联系电话:0797-830300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
展开
|
2020-12-16 |
10 |
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剑莹、李日文、马斌、钟家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702民初56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钟家文 李日文 李剑莹 马斌 收起
...
展开
|
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剑莹、李日文、钟家文: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马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赣州发展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2020)赣0702民初5672号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依法撤销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赣0702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改判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承办人:吴璇(电话:0797-8303018)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
展开
|
2020-11-2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