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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红袍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42号厂房7栋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众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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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22001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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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5-11
    2

    深圳市彩岚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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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76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彩岚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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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3-10
    3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众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兆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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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69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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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1-01-11
    4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叶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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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62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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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10-26
    5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取汇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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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3759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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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6-30 2021-06-30
    6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汪晓锋、深圳市涵墅水晶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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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12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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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2-26 2021-01-07
    7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汪晓锋、深圳市涵墅水晶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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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财保37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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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1-09 2020-03-09
    8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取汇通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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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729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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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8 2019-12-16
    9

    何荧樱与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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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246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何荧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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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11-12 2019-11-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59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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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925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一动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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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925号之一深圳市一动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3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9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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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4
    2

    (2021)粤0307民初1157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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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15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荣盛联发科技有限公司 李蔚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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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579号李蔚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蔚荣、深圳市荣盛联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157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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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3

    (2021)粤0307民初1157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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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15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荣盛联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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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579号深圳市荣盛联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蔚荣、深圳市荣盛联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157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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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4

    (2020)粤0307执216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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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2161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叶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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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21610号叶建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6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0)粤0307执2161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0)粤0307执21610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0)粤0307执21610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0)粤0307执21610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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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4
    5

    判决公告(2020)粤0307民初6950号,大红袍-利众达、张兆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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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69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众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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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950号深圳市利众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兆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1、被告深圳市利众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及水电费人民币11458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4584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张兆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2016.7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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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8
    6

    (2020)粤0307民初3621号公告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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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62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叶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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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21号叶建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建辉对(2018)深仲裁字第3999号裁决书第三、四、五、六项裁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支付原告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381279元、违约金381279元、律师费42000元及仲裁费用1058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1.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建辉负担,该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本公告于2020年7月16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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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6
    7

    (2020)粤0307民初695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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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69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众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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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950号张兆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兆永、深圳市利众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6日9时15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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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8
    8

    (2020)粤0307民初3621号被告叶建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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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62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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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21号叶建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6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5日15时30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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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5
    9

    (2019)粤03执372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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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7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取汇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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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729号深圳取汇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红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399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7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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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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