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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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秋格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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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569号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郑秋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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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03 |
2 |
高红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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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802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高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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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02 |
3 |
罗锋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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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42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罗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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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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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林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21-9830-9834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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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8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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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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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胡贵东,曾群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21-9830-9834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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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8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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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5 |
6 |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光,欧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21-9830-9834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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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8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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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5 |
7 |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缪琼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21-9830-9834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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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8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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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5 |
8 |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琼,陈松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21-9830-9834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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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8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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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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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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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27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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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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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厚工坊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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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243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厚工坊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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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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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568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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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6885号 | 业主共有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福盛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盛大厦业主大会 被告-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盛华辉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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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56885号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盛大厦业主大会、深圳市福田区福盛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盛华辉投资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68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按照向原告赔偿未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所导致的损失53196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3日16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贝奕佳电话:0755-219815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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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2 |
(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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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董倩菲 被告- 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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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董倩菲与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工资;判令被告一补发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判令被告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法院联系人:吴晔电话:0755-2198170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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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3 |
(2021)粤0307民初33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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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1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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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312号吴辉兴:本院受理原告陈思思诉被告吴辉兴、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离开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巴士第四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赔偿22017.45元;二、被告巴士集团公司应对被告巴士第四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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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4 |
(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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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董倩菲 被告- 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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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董倩菲与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福港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24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工资;判令被告一补发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判令被告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6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吴晔电话:0755-2198170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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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5 |
(2020)粤0305民初313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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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135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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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1353号刘永坤:原告刘永坤与被告马宏源、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135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83347.13元(详见赔偿清单)二、以上损失先由被告三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一、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廖艳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1日16时00分在第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郑梦雨电话:0755-866082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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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6 |
(2021)粤03民终12014号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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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201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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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3民终12014号刘高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敏、刘高峰、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2014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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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7 |
(2021)粤0307民初33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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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1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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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312号吴辉兴:原告陈思思与被告吴辉兴、吴辉兴、吴辉兴、吴辉兴、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31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017.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2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温景龙电话:0755-28923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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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8 |
(2021)粤0304民初177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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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74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嘉茵 被告-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邵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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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743号尼传喜:本院受理原告刘嘉茵诉你及被告邵辉、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十五天)及证据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6月28日9:30,届时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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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9 |
2019)粤0304民初2191号之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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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19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徐金 被告- 徐永强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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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2191号之一徐永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金诉被告徐永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金11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金50000元;三、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金16276.8元;四、驳回原告徐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6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292元,由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元,由原告负担267.63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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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10 |
(2019)粤0305民初1736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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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736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邓丽英 被告- 赖庆忠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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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7366号赖庆忠:本院受理(2019)粤0305民初17366号原告邓丽英诉被告赖庆忠、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邓丽英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邓丽英50000元;三、驳回原告邓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23元,应由原告负担70.7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844.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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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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