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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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石狮市流香针织面料有限公司、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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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流香针织面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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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詹建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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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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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黄演讲与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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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演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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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王良忠、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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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 |
申请执行人-王良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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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瑞昌市昌大纺织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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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瑞昌市昌大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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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蔡怀志、詹建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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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怀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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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吴声棍与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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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吴声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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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蔡怀志与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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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蔡怀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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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石狮市流香针织面料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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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流香针织面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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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杨文墨与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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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杨文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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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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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演讲 被告- 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 詹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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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709537783)、詹建斌(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76****1818):本院受理原告黄演讲与被告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5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黄演讲货款50,43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6%为限);詹建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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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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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演讲 被告- 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 詹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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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709537783)、詹建斌(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76****1818):本院受理原告黄演讲与被告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5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黄演讲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43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5月22日10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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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
| 3 |
[裁判文书]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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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蔡怀志 被告- 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 詹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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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76****1818):本院受理原告蔡怀志与被告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蔡怀志纱款人民币67282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詹建斌应对被告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被告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2元,由被告石狮市鑫磊商贸有限公司、詹建斌负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杨瑜瑜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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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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