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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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环温罚字[2021]第17号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温罚字【2021】第17号当事人:浙江东玛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保富,住所为温岭市东部新区二十四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1587780391W。2021年1月21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1月27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21年3月19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在温岭市东部新区二十四街11号从事电机生产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设施未在运行,熔铝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刘保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系2021年2月23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向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系2021年2月23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向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XXX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事实。证据三,《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地平面图》各1份。该证据系2021年1月21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在从事电机生产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及该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的事实。证据四,现场照片9张。该证据系2021年1月21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的事实,并于证据三相互印证。证据五,当事人的调查笔录2份。该证据分别系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于2021年1月27日和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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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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