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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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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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蠡县人民法院 | G02 | 2018-08-26 |
2 | (2016)冀0635民初12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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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7-05-14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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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G21G24中缝 | 2016-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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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635执异27号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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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35执异27号 | - |
当事人- 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 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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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冀0635执异27号董二货、司桂梅、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本院受理申请人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20)冀0635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司桂梅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635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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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2 |
(2019)冀0635执242号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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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5执2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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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8)冀063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635执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你应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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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3 |
(2018)冀0635执446号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黄艳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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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5执4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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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艳亮: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艳亮邮寄送达中,其家属拒收,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冀0635执446号执行通知书,限你履行给付货款288952元的义务;(2018)冀0635执446号报告财产令,限你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18)冀0635执446号限制消费令,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对你的相关行为进行限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履行期满后本院将强制执行。 蠡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孟大中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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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4 |
(2018)冀0635执446号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黄艳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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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5执4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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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亮: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艳亮邮寄送达中,其家属拒收,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冀0635执446号执行通知书,限你履行给付货款288952元的义务;(2018)冀0635执446号报告财产令,限你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18)冀0635执446号限制消费令,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对你的相关行为进行限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履行期满后本院将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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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5 |
(2018)冀0635执446号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黄艳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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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5执4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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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艳亮: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艳亮邮寄送达中,其家属拒收,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冀0635执446号执行通知书,限你履行给付货款288952元的义务;(2018)冀0635执446号报告财产令,限你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18)冀0635执446号限制消费令,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对你的相关行为进行限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履行期满后本院将强制执行。 蠡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孟大中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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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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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5民初543号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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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5民初5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 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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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公告模板---------------------------------------------------- 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赏析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63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限被告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21929.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86062元。二、驳回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27元,由被告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负担12520元,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史丽坤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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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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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5民初543号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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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5民初5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 被告- 赏析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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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模板----------------------------------------------------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赏析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63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限被告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21929.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86062元。二、驳回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27元,由被告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负担12520元,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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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8 |
(2018)冀0635民初543号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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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5民初5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 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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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公告模板---------------------------------------------------- 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赏析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63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限被告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21929.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86062元。二、驳回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27元,由被告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负担12520元,原告河北一川胶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史丽坤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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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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