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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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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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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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源市源城区一杯便知奶茶店、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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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源市源城区一杯便知奶茶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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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朱穗宁、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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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穗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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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谢丽华、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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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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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吴惠霞、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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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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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张美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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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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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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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任雯静、逯群群及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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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 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 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 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 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 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 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 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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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97号叶芹珍:原告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任雯静、逯群群及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9039534.93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为5255384.99元;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349039534.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49039534.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二、原告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对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龙川县老隆镇老隆村莲塘坑A-1块、A-2块地下室以及龙川县老隆镇老隆村莲塘坑A-2块2栋、9栋、10栋、11栋、12栋的74套房屋(详见附表1)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任雯静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本判决第二项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逯群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对折价或拍卖、变卖登记在其名下的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67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82399元,由龙川县鸿儒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任雯静、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凯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龙川长鸿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平县风吹蝴蝶风能开发有限公司、龙川县长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桦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逯群群共同负担受理费2164350元、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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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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