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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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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嵊市文罚字[2017]06号 嵊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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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嵊市文罚决字[2016]第01号 嵊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嵊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市文罚决字[2016]第01号当事人:嵊州市无名网吧投资人:裘宇经营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城中路228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嵊文广新网字第3306830062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107452015年12月31日19时29分,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费XX在其营业场所上网,被嵊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本行政机关于2016年1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本机关调查核实:费XX,2001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户籍住址为嵊州市剡湖街道相公殿北路21弄12号,嵊州市马寅初中学学生,未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扰乱了网吧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受理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举报的事实;2.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上网的事实;3.文化行政执法现场调查记录1份,证明未成年人在当事人营业场所上网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4.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未成年人是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上网,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记录情况属实;5.户籍信息资料1份,证明这名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住址及其他基本信息,证实其未满18周岁;6.委托书1份,证明投资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及受托人黄莲芹的权利与权限;7.网吧法定受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上网的事实,并对事实无异议;8.营业执照、网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9.投资人裘宇和受托人黄莲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投资人和法定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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