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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汽红岩

    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环北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89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8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与姜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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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92民初164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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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9-23
    2

    河南诚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焦作启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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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811民初18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诚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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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6-18
    3

    周守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重庆驰越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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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25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周守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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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9-15
    4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与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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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30207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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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5-18
    5

    宜宾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广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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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民初28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宜宾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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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12
    6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云南鑫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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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鄂05民终2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
    云南鑫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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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4-23
    7

    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川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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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鄂01民终1251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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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4-19
    8

    云南鑫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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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鄂05民终9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云南鑫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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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9 2021-04-23
    9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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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8910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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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04-28
    10

    朱红芹、山东成达运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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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403民初1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朱红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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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9-09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渝0112民初1598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屹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通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钟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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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63 2020-06-16
    2 (2018)渝01民初22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山西东方建银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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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重庆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0
    3 (2017)渝0112民初6107号 追偿权纠纷

    被告- 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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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8-23
    4 (2015)红民一初字第265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 荆新山 被告-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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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G89 2017-07-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03民初28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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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3民初2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史大兴 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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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史大兴:原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史大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购车款1596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11月24日起以所欠购车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购车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质保金407700元;四、被告史大兴对被告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发票税金损失600093.78元;六、驳回原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057元,由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史大兴共同负担18427元;其余11630元由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925元,由被告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史大兴负担470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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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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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3民初2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 史大兴谈敏 被告- 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史大兴 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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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史大兴:原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史大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购车款1596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11月24日起以所欠购车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购车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质保金407700元;四、被告史大兴对被告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发票税金损失600093.78元;六、驳回原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057元,由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史大兴共同负担18427元;其余11630元由被告杭州明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925元,由被告修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史大兴负担470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联系人:谈敏 联系电话:0571-88166785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1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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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3

    原告谈志强、李会明诉被告黎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重庆同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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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13民初144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谈志强 李会明 被告- 重庆同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黎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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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4469号黎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重庆同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谈志强、李会明诉被告黎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重庆同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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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4

    (2016)渝0112民初165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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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6561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钦州市金阳物流有限公司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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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6561号钦州市金阳物流有限公司、罗毅、黄琳: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金阳物流有限公司、罗毅、黄琳、杨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钦州市金阳物流有限公司、罗毅、黄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6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钦州市金阳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1623177.9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623177.96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丽萍、罗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410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24410元,由被告钦州市金阳物流有限公司、杨丽萍、罗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赵磊联系电话:(023)6717750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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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8
    5

    (2016)渝0112民初165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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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656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被告- 钦州市金阳物流有限公司 罗毅 杨丽萍 黄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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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6561号钦州市金阳物流有限公司、罗毅、黄琳:本院受理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金阳物流有限公司、罗毅、杨丽萍、黄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钦州市金阳物流有限公司、罗毅、黄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钦州市金阳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1623177.96元,以及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从2015年8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罗毅、杨丽萍对诉讼请求1中的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黄琳对诉讼请求1中的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赵磊联系电话:(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08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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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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