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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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成框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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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05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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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7 |
2 |
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安壹方城店、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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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9976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安壹方城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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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2-15 |
3 |
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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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申请人-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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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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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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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成框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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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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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安壹方城店、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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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安壹方城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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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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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17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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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78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小虎 被告- 深圳市宁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泛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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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宁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虎诉被告深圳市宁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泛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宁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虎工程款人民币32796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27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0元,由被告宁苛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32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宁苛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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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2021)粤0309民初178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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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78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小虎 被告- 广西泛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宁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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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786号深圳市宁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虎诉被告深圳市宁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泛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17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市宁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27960元及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支付利息13391.7元(利息以327960元为基数,2020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广西泛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至高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5日15时30分在观澜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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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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