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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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荣、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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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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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李小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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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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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莱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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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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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李伦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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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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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何世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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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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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张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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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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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山西旭艳清峰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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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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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李伦洪、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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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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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何世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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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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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潘允美、何锡养、佛山市顺德区欧莱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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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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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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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福建省馨和纳米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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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俞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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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94 | 2018-09-07 |
3 | (2018)粤0784民初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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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32 | 2018-07-12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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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法院 | - | 2018-04-17 |
5 | (2018)粤0784民初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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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G45 | 2018-02-01 |
6 | (2017)粤0784民催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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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05-02 |
7 | (2017)粤0784民催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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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7-05-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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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236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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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3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潘允美 何锡养 佛山市顺德区欧莱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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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欧莱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莱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何锡养、潘允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莱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6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起,以127626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锡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潘允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2.52元,财产保全费1258.13元,合计4510.65元(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莱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何锡养、潘允美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递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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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 |
2 |
(2020)粤0606民初236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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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3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欧莱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何锡养 潘允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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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欧莱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何锡养、潘允美: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莱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何锡养、潘允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本金14762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762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保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9:15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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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3 |
(2019)粤0784民初376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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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曾小阳 刘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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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曾小阳、刘祥: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767号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小阳、刘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曾小阳、刘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货款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货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二、被告曾小阳、刘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1.78元,由被告曾小阳、刘祥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71.78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给付欠款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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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4 |
(2019)粤0784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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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何世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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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何世辉: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784号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3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何世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2856.95元以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32856.9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1.31元,由被告何世辉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31.31元,对于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331.31元,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迳付,则本院不再进行收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黄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289063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雅瑶法庭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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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5 |
(2019)粤0784民初3782号原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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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尤溪县安乔衣橱加工厂 黄秀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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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尤溪县安乔衣橱加工厂、黄秀婵: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782号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安乔衣橱加工厂、黄秀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3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本案按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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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6 |
(2019)粤0784民初3782号应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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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龙溪县安乔衣橱加工厂 黄秀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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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龙溪县安乔衣橱加工厂、黄秀婵: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782号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溪县安乔衣橱加工厂、黄秀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调整承办法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3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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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7 |
(2019)粤0784民初3767号应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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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曾小阳 刘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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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曾小阳、刘祥: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767号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小阳、刘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调整承办法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3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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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8 |
(2017)粤0606民初192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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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923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曾凡军 黄艳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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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军、黄艳丽、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凡军、黄艳丽、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0606民初19237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副本,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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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
9 |
(2017)粤0606民初192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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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923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曾凡军 黄艳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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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军、黄艳丽、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怡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凡军、黄艳丽、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及时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曾凡军、黄艳丽共同对(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赛昌家具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货款354224元未清偿的部分181224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担保清偿之日;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122.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一个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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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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