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鹿市监处字〔2018〕139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95000元,上缴财政。对当事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以上罚款共计105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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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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