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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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宁波品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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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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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王亚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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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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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刘小进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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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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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阮美珍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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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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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余姚亿达工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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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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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陈薇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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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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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李富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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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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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许文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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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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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余华林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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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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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刘超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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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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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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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1民初98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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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981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被告- 马岳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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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岳淼: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8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岳淼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借款本金50589.10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的利息2416.88元以及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760.62元、分期手续费1294.44元,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8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被告马岳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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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2 |
(2021)浙0281民初98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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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981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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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岳淼: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8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岳淼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借款本金50589.10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的利息2416.88元以及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760.62元、分期手续费1294.44元,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8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被告马岳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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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3 |
(2021)浙0281民初86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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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86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被告- 陈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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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告陈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薇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透支本金64967.80元,支付利息7808.09元(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逾期还款违约金3742.07元,合计76517.96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薇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律师费损失1800元;以上第一、二项款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元,由被告陈薇负担176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负担3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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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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