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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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5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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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9 |
| 2 |
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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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9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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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12-08 |
| 3 |
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天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刘艳平与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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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2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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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1-05 |
| 4 |
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天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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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129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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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2-22 | 2019-11-05 |
| 5 |
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天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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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保37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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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20-04-01 |
| 6 |
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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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保29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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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6-01 | 2020-04-02 |
| 7 |
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朱镇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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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105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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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2-26 00:00:00 | 2019-01-17 |
| 8 |
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朱镇秋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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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10593号 | - |
申请人-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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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9-12-02 |
| 9 |
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镇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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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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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8-11 | 2017-11-24 |
| 10 |
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镇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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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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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8-03 | 2017-11-2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306执1953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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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9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天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艳平 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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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9534号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天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刘艳平:申请执行人深圳东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23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95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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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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