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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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9号判决、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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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奥昌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奥山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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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379号嘉兴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奥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山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奥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97018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9701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元;四、被告奥山置业有限公司就被告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56.32元,已由原告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56.32元,由被告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奥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1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奥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合计9610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奥山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合计961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奥山置业有限公司对(2021)粤0305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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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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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9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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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奥昌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奥山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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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379号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山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奥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吴函羲对(2021)粤0305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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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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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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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叶雅娟 被告- 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 嘉兴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嘉兴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奥山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奥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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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376号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叶雅娟与被告嘉兴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山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奥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637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0日14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法院联系人:王靖妮电话:0755-8660817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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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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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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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奥昌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 奥山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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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379号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云客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山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奥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耕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63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9时30分在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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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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