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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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147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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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14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 被告- 中海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中海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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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诉被申请人中海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海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7894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147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海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中海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20437.0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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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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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89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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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8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 被告- 中海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中海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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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诉中海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中海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丹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秋红,高伟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黄英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与被告中海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的《加油站改建项目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一)》,合同标的金额为10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中海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700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中海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工程分公司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20437.08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日,利息暂合计20437.08元);(以上二、三两项请求金額暂合计720437.08元)四、依法判令被告中海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中海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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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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