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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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龚丽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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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9129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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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09 |
2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龚丽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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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19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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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2-11 |
3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叶裕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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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6142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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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5-19 |
4 |
杨毅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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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3611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杨毅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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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20-01-14 |
5 |
杨毅峰、广东大进集团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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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清申2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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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20-01-08 |
6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郑维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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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470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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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11-20 |
7 |
广东顺德全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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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773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顺德全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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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20-01-03 |
8 |
许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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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77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许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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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20-01-03 |
9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佛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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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258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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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5-04 | 2019-11-22 |
10 |
杨毅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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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8333号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上诉人-杨毅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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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08 | 2018-11-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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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119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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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19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被告- 龚丽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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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丽春: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龚丽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195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丽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返还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新发路新豪楼二栋502单元的公共租赁住房;二、被告龚丽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被告龚丽春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新发路新豪楼二栋502单元的公共租赁住房返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之日止,按每月1174元的标准计算);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154元归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所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龚丽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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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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