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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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荣坤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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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黄书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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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王荣坤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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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黄书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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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王荣坤等其他案由非与执行审查执行类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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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郑乌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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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王荣坤等其他案由非诉执行审查执行类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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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复议申请人-郑乌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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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黄万江、江平涛等第三人撤销之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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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再审申请人-黄万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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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吴竞赛、何明春、王荣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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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竞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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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何明春、王荣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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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何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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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吴英才、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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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英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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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吴英才、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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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英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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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吴竞赛、何明春、王荣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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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竞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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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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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民初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告-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石林同创置业有限公司 何明春 周思颖 杨榆明 张志强 刘萍 龚惠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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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08 | 2020-06-18 |
2 | (2018)云民初120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金联汇通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林同创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王荣坤 郑乌软 何明春 周思颖 曾伟 周俊 第三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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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90 | 2020-04-26 |
3 | (2017)粤04民初1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何明春 曾伟 王荣坤 周思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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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20-04-13 |
4 | (2017)粤04民初1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何明春 曾伟 王荣坤 周思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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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6 | 2019-12-15 |
5 | (2018)云民初1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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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6 | 2019-02-26 |
6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何明春 曾伟 王荣坤 周思颖 第三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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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1-29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云南盛世干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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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01 | 2018-11-06 |
8 | (2018)云民初1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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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45 | 2018-10-18 |
9 | (2017)云0111民初号34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郭艳红 被告- 何明春 昆明云创投资中心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石林同创置业有限公司 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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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87 | 2018-08-14 |
10 | (2017)云0111民初号34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志英 被告- 何明春 昆明云创投资中心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石林同创置业有限公司 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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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8-08-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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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11执485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3 | 详情 |
2 | (2017)云04执133号 |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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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执异6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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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658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国资昆明经开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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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云南国资昆明经开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昆明盛世千福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65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昆明盛世千福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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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2 |
原告胡磊诉被告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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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民初151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胡磊 被告- 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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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本院受理原告胡磊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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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3 |
(2019)粤03执2389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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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389号 | - |
当事人-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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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389号之一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17)粤03民初318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执23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本院(2017)粤03民初318号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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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4 |
(2019)粤03执238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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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389号 | - |
当事人-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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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389号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粵03民初3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3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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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5 |
(2018)粤03民终1468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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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46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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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4681号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本院受理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英才、被上诉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民终14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吴英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9580元,由被上诉人吴英才负担380元,由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共同负担21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80元,元,由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790元,被上诉人吴英才负担109790元。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80元,本院退回109790元。被上诉人吴英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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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6 |
(2018)粤03民终1468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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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46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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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4682号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本院受理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英才、被上诉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民终14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吴英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8200元,由被上诉人吴英才负担500元,由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共同负担197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200元,元,由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100元,被上诉人吴英才负担99100元。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8200元,本院退回99100元。被上诉人吴英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9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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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7 |
(2018)粤03民终1468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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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46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吴英才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何明春 王荣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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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4682号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本院受理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英才、被上诉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民终14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吴英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8200元,由被上诉人吴英才负担500元,由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共同负担197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200元,元,由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100元,被上诉人吴英才负担99100元。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8200元,本院退回99100元。被上诉人吴英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9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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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8 |
(2018)粤03民终1468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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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46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吴英才 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何明春 王荣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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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4681号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本院受理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英才、被上诉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民终14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吴英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9580元,由被上诉人吴英才负担380元,由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共同负担21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80元,元,由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790元,被上诉人吴英才负担109790元。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80元,本院退回109790元。被上诉人吴英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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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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