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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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国洪食品厂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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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92执异11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异议人-漯河市国洪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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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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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闽乡缘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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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6民初30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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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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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祖食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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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6民初30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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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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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慧皓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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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6民初3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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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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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发忠副食品商行、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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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6民初30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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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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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梓巢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德煦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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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850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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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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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王敏辉的糕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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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2民初11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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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11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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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天雅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汇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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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2156号之一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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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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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众一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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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2知民初44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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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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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亿发食品有限公司、海林市美廉美生鲜超市侵权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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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176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海林市美廉美生鲜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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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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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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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275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凤 上海少野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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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2752号李凤:本院受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凤、上海少野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09-3009:00在本院(上海市龙漕路128号)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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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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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90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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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909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周巷元凯食品店 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顶点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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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顶点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周巷元凯食品店、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顶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0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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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3 |
(2020)浙0110民初128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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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289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渝益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飞鸵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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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2894号上海渝益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渝益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飞鸵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渝益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飞鸵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饼干”商品上突出使用“猴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商品;3.判令被告上海渝益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飞鸵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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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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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慈溪市周巷元凯食品店及你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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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浙02民终1550 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 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周巷元凯食品店公司 当事人- 上海顶点食品有限公司 慈溪市周巷元凯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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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1550号上海顶点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慈溪市周巷元凯食品店及你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浙02民终1550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2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定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4日联系方式:承办法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承办法官:马宁0574-87009385书记员:张伟斌0574-870093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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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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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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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556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辉礼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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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被告)王辉礼与被告(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原告(被告)王辉礼申请追加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辉礼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8966.33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12月垫付的交通差旅费18536.5元;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招待费1715元;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垫付的办事处水电费286.49元。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9012.5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7年度剩余未发年终奖71580元(税前);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143.68元;4.支持原仲裁裁决书中对王辉礼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5.王辉礼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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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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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560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辉礼 当事人-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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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王辉礼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王辉礼申请追加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辉礼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8966.33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12月垫付的交通差旅费18536.5元;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招待费1715元;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垫付的办事处水电费286.49元。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9012.5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7年度剩余未发年终奖71580元(税前);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143.68元;4.支持原仲裁裁决书中对王辉礼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5.王辉礼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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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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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556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辉礼 当事人-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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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被告)王辉礼与被告(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原告(被告)王辉礼申请追加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被告)王辉礼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8966.33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12月垫付的交通差旅费18536.5元;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招待费1715元;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垫付的办事处水电费286.49元。被告(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9012.5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7年度剩余未发年终奖71580元(税前);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143.68元;4.支持原仲裁裁决书中对王辉礼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5.王辉礼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您好,很抱歉用这种方式向您发出信息,这个案子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劳动争议的案子有些特殊,麻烦您给我您联系方式,怎么能否进一步沟通一下,谢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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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8 |
浙临海劳人仲案(2019)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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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临海劳人仲案(2019)52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郭文俊 被告-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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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郭文俊诉你单位工资、赔偿金劳动争议案(浙临海劳人仲案[2019]第529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申请人郭文俊2018年9月、10月、11月期间的工资合计13369.56元;二、被申请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申请人郭文俊赔偿金63410.40元;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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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9 |
浙临海劳人仲案(2019)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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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临海劳人仲案(2019)52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郭文俊 被告-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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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郭文俊与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11月4日14点00分在杜桥镇人民政府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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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10 |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周巷元凯食品店、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顶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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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2753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周巷元凯食品店 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顶点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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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2753号上海顶点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周巷元凯食品店、浙江顶点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顶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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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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