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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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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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83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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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2 |
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张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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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223号之四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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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7-01 |
3 |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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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恢107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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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6-09 |
4 |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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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恢107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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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6-09 |
5 |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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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恢10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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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06-09 |
6 |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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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恢10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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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20-06-09 |
7 |
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中汇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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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699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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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10-30 |
8 |
赣江南昌市江边站港区整治开发工程办公室、罗晓帆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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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行终455号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上诉人-南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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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2-26 |
9 |
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国祥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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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申9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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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20-02-29 |
10 |
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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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223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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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20-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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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被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章真铭、章健、章紫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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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6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被告- 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 章健 章真铭 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章紫楠 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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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章真铭、章健、章紫楠: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被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章真铭、章健、章紫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1民初62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借款本金11600万元及利息(2022年3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1074947.64元,自2022年3月14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章真铭、章健、章紫楠在继承章新明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本金1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真铭、章健、章紫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有权就抵押人被告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昌市西客站片区HJZ703-B01地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赣(2021)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0080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21)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7007080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本金1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第三顺位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有权就抵押人被告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湾里区太平乡雷港-7地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洪土国用登湾(2005)第46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21)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7006975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本金1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五、若被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有权就抵押人被告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青山湖大道以西、市场二路以南(地块二)地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洪土国用登谱(2011)第D03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21)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7007284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本金1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章真铭、章健、章紫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7日联系人:黄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办案团队联系电话:0791-881626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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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2 |
上诉人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昉、徐小明、孙金亮、江西省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驳回起诉)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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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83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章新明 被上诉人- 徐小明 张昉 孙金亮 江西省城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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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亮:本院受理上诉人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昉、徐小明、孙金亮、江西省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驳回起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民终837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沈伟熊超联系电话:0791-86366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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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3 |
上诉人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昉、徐小明、孙金亮、江西省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驳回起诉)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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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83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章新明 被上诉人- 张昉 徐小明 孙金亮 江西省城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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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亮:本院受理上诉人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昉、徐小明、孙金亮、江西省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驳回起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民终837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廉政监督卡,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沈伟熊超联系电话:0791-86366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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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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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昉、被告徐小明、被告(反诉第三人)孙金亮、被告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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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2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小明 张昉 反 当事人- 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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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亮: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昉、被告徐小明、被告(反诉第三人)孙金亮、被告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团队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周治国袁慧敏联系电话:0791-88162745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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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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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昉、被告徐小明、被告(反诉第三人)孙金亮、被告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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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2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小明 反 张昉 当事人-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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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亮: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昉、被告徐小明、被告(反诉第三人)孙金亮、被告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裁定:一、驳回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张昉的反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22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团队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周治国袁慧敏联系电话:0791-88162745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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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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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俊及第三人徐小兰、李良文、罗丽娜、徐国海、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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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28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何俊 当事人- 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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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兰、李良文、罗丽娜、徐国海、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俊及原审第三人徐小兰、李良文、罗丽娜、徐国海、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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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7 |
原告(反诉被告)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昉、被告徐小明、孙金亮、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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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22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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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亮: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昉、被告徐小明、孙金亮、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赣01民初22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周治国袁慧敏联系电话:0791-88162745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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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8 |
原告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俊,第三人徐国海、罗丽娜、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徐小兰、李良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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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43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何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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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海、罗丽娜、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徐小兰、李良文:本院受理原告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俊,第三人徐国海、罗丽娜、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徐小兰、李良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430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谢芸电话:0791-8162615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谢芸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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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9 |
原告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昉、徐小明、孙金亮、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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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2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章新明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昉 徐小明 孙金亮 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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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亮:本院受理原告章新明、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昉、徐小明、孙金亮、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赣01民初223号。因被告张昉提起反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反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周治国夏竞宇联系电话:0791-88162745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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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10 |
原告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俊,第三人徐国海、罗丽娜、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徐小兰、李良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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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43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何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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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海、罗丽娜、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徐小兰、李良文:本院受理原告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俊,第三人徐国海、罗丽娜、珠海鸿德投资有限公司、徐小兰、李良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谢芸电话:0791-8162615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谢芸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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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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