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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天四季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7号703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299
    • 法院公告 2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5

    法律诉讼29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汪兵、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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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4199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汪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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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9-26
    2

    苏浩澜、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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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4198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苏浩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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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9-26
    3

    贺姝、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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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4226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贺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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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18
    4

    张念华、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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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73民终5224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念华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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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05-10 2021-07-15
    5

    (2021)粤0112执1942号孔晓与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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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执1942号 劳动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孔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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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6-02
    6

    王多文、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嘉峪关新拓商贸有限公司嘉龙商务快捷宾馆、嘉峪关新拓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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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73民终4939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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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05-06 2021-07-28
    7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七天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泰州市海陵区麒麟阁江鲜大酒店江豪宾馆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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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9270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上海七天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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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7-09
    8

    (2021)粤0112执恢244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李南峰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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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执恢244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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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8-17
    9

    汪兵、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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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291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汪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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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9-17
    10

    杨静与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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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9民初12489号 劳动争议

    原告-杨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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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1-03-02 2021-04-19

    法院公告2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川0106民初1408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成都陆零叁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蒋相如 叶志远 第三人- 陈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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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G23 2020-04-14
    2 (2017)鲁0214民初1942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 赵培正 王香芝 被告- 青岛鑫皇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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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G65 2018-10-30
    3 -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 赵培正 王香芝 被告- 青岛鑫皇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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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8-05-07
    4 (2017)沪0109民初230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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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G41 2018-04-12
    5 (2017)沪0109民初230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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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4-04
    6 (2017)赣0302民初1738号 劳动争议

    被告- 广州德信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德信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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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7 (2017)赣0302民初1734号 劳动争议

    被告- 广州德信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德信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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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8 (2017)赣0302民初1731号 劳动争议

    被告- 广州德信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德信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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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9 (2017)赣0302民初1735号 劳动争议

    被告- 广州德信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德信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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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10 (2017)赣0302民初1733号 劳动争议

    被告- 广州德信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德信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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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5执14957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甘孜州圣地香巴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袁驰、曾宪敏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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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149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甘孜州圣地香巴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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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14957号甘孜州圣地香巴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袁驰、曾宪敏:  本院在执行(2020)粤0105执1495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302802021-08-2615:34:27:0联系人:刘淼(2020)粤0105执14957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甘孜州圣地香巴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袁驰、曾宪敏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甘孜州圣地香巴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袁驰、曾宪敏: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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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2

    (2021)粤0105执22718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七天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麒麟阁江鲜大酒店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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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2271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七天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麒麟阁江鲜大酒店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海陵区麒麟阁江鲜大酒店经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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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22718号泰州市海陵区麒麟阁江鲜大酒店: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七天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麒麟阁江鲜大酒店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执22718】,鉴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214022021-08-1714:44:56:905联系人:孙雪莹(2021)粤0105执22718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上海七天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麒麟阁江鲜大酒店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泰州市海陵区麒麟阁江鲜大酒店: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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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3

    (2021)粤0105民初661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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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66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卢晗 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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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661号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荣安大街49号)、卢晗(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嘉陵东里7号楼3门51号):  本院受理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原告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晗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的《7天酒店投资合同》《七天酒店投资操作手册》于2020年12月27日解除;二、被告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原告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直接损失37992.6元;三、被告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原告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56570.84元;四、被告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原告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补缴软件系统使用费35833.33元、会员输送佣金63646元;五、被告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原告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58369.03元;六、被告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原告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8344.71元;七、被告卢晗对本判决主文第二、三、四、五、六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驳回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原告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38元,由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原告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933元,被告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卢晗共同负担4805元。被告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卢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183652021-08-1315:33:29:840联系人:曹子彦、付璇(2021)粤0105民初661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荣安大街49号)、卢晗(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嘉陵东里7号楼3门51号):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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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4

    (2020)粤0105民初10729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许权、俞明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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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10729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许权 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 俞明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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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0729号许权、俞明亮:本院受理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许权、俞明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请求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四、五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仅需向被上诉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000元及律师费52000元、违约金30600元、软件系统费50000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诉请以诉状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538396612021-03-1914:50:05:158联系人:茹锐红、林土春(2020)粤0105民初10729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许权、俞明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许权、俞明亮: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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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5

    (2020)粤0105民初32166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南京七天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金钻酒店有限公司、刘美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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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2166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七天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市金钻酒店有限公司 刘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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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2166号漯河市金钻酒店有限公司、刘美玲:本院受理的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南京七天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金钻酒店有限公司、刘美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1、原告2与被告2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的《七天酒店投资合同》;2、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1、原告2软件系统费10万元;3、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1、原告2可得利益损失305383.77元及律师费支出损失31000元;4、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1、原告2违约金100915.14元;以上诉请金额合计537298.91元。5、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1、原告2一切品牌、名称、商标标识及物品;6、判令被告2对第2、3、4项诉请的费用、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8117412021-03-0112:39:54:921联系人:茹锐红、林土春(2020)粤0105民初32166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南京七天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金钻酒店有限公司、刘美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漯河市金钻酒店有限公司、刘美玲: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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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6

    (2020)粤0112民初7368号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树玉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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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736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陈树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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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7368号陈树玉: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树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树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支付207867.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树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538076952021-02-2516:10:41:711(2020)粤0112民初7368号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树玉劳动争议一案判决,公告,陈树玉,被告,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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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7

    (2021)粤0105民初661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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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66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卢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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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661号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晗: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661号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卢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签署的《7天酒店投资合同》、《七天酒店投资操作手册》已于2020年12月27日解除;二、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支付直接损失赔偿金共计165749.65元;三、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金共计710749.19元元;四、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支付软件系统使用费100000元;五、判令被告一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292949.57元;六、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前述第2-5项诉讼请求项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七、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两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57000元;八、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被告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菊,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荣安大街49号】、被告卢晗【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嘉陵东里7号楼3门51号】在诉讼期间拒不到庭应诉,无法邮寄送达,下落不明,故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3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网上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公告538022162021-02-2215:35:23:487联系人:曹子彦(2021)粤0105民初661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天津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天津市鸿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晗: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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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0
    8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移送执行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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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84号 -

    当事人-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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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284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移送执行你司二审受理费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年粤01执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与你司二审受理费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2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支付款项10321.2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5.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4615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司一案,你司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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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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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10729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许权、俞明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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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10729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 许权 俞明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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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0729号许权、俞明亮:本院受理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许权、俞明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0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权、俞明亮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的《7天酒店投资合同》;二、解除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许权、俞明亮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三、被告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32453.9元、律师费52000元、违约金85336.17元及软件系统费50000元;四、被告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经营场所拆除包含“7天酒店”名称、品牌、商标、标识及停止使用印有“7天酒店”的物品;五、被告许权、俞明亮对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965元,由原告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负担9411元,三被告共同负担5554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679782021-01-2515:17:32:176联系人:茹锐红、林土春(2020)粤0105民初10729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字酒店有限公司、许权、俞明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许权、俞明亮: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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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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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5民初19751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坤殿地产有限公司、杨枝俏、湛江市霞山区月亮湾旅业部、李卫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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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5民初1975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湛江市坤殿地产有限公司 杨枝俏 湛江市霞山区月亮湾旅业部 李卫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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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5民初19751号杨枝俏:本院受理的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坤殿地产有限公司、杨枝俏、湛江市霞山区月亮湾旅业部、李卫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湛江市坤殿地产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0105民初197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判项;2.驳回被上诉人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返还预留运营资金60000元;4.被上诉人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537649282021-01-2215:46:26:906联系人:陈文超、冯泺同(2018)粤0105民初19751号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坤殿地产有限公司、杨枝俏、湛江市霞山区月亮湾旅业部、李卫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杨枝俏: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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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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