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马市监罚字〔2020〕0831号 | 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责令停止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2、没收上述批次标称桂山牌海藻碘盐4袋和上述批次标称桂山牌加碘精制食盐6袋;3、没收违法所得:190元;4、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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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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