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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汽福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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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21
    • 法院公告 30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272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兴芳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马可汽车销售分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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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73民终2788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兴芳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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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09-29 2021-10-09
    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妮妮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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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终7321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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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6 2021-10-09
    3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刘成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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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民辖终5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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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4 2021-10-09
    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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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民终462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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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4 2021-10-09
    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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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民终462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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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4 2021-10-08
    6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等与合肥庭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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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民终10104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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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9 2021-09-06
    7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等与合肥庭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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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民终10104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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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9 2021-08-17
    8

    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涟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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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8民辖终9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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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2 2021-07-30
    9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妮妮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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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14民初1910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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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10-09
    10

    北京世代兴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马可汽车销售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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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民终88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世代兴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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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28

    法院公告30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京01民终9354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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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2017)京01民终9356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 四川同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贺达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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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3 (2020)京01民终6577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 廊坊市巨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河北联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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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94 2020-10-29
    4 (2020)京01民终338号 追偿权纠纷

    被告- 吉林省中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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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35 2020-10-11
    5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燕 张永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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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G92 2020-09-30
    6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市富东冀东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鼎中建材有限公司 侯恩强 太原市富东冀东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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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G40 2020-09-27
    7 (2019)京0114民初436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海玲 哈尔滨昌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哈尔滨双来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杨方成 王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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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G16 2020-09-17
    8 (2019)京0114民初867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韩水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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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G35 2020-09-01
    9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幕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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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G30 2020-07-21
    10 (2019)京0114民初1999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戴传玉 汪国云 戴明 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 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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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G22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申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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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申93号 追偿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 吕学孟 再审被申请人- 陈怀广 沈海涛 王双英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温卫钟 康星娥 张金霞 段成凤 路莲 武永梅 覃华 张合中 温向凯 高连伟 赵仁奎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罗崇新 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 郭永远 秦金闯 朱利利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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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申93号康星娥、高连伟、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张金霞、秦金闯、郭永远、温卫钟、温向凯、朱利利、王双英、赵仁奎、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吕学孟因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罗崇新、陈怀广、路莲、张合中、武永梅、沈海涛、覃华、段成凤、你/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申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吕学孟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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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2

    (2020)粤03民终129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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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29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 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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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粤03民终12913号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春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29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32.24元,由上诉人鹏鑫龙公司承担。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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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3

    (2020)粤03民终12913号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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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29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 深圳市鹏鑫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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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粤03民终12913号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鹏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春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二〇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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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9
    4

    (2018)粤0305民初1483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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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483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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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4834号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春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民初14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101.6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联系人:吴秋娜联系电话:0755-8660846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审监庭15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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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3
    5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四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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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四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王双英 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 王双英 吕学孟 沈海涛 覃华 段成凤 郭永远 高连伟 罗崇新 张金霞 温向凯 李爱梅 秦金闯 朱利利 陈怀广 路莲 赵仁奎 康星娥 张合中 武永梅 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温卫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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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四王双英:本院受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与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王双英、吕学孟、沈海涛、覃华、段成凤、郭永远、高连伟、罗崇新、张金霞、温向凯、李爱梅、秦金闯、朱利利、陈怀广、路莲、赵仁奎、康星娥、张合中、武永梅、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第三人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430948.9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双英、被告吕学孟对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代偿后有权追偿;三、被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温卫钟对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代偿后有权追偿;四、驳回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48元,由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双英、吕学孟、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共同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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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30
    6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三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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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三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吕学孟 郭永远 高连伟 秦金闯 朱利利 温卫钟 方与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 王双英 吕学孟 沈海涛 覃华 段成凤 郭永远 高连伟 罗崇新 张金霞 温向凯 李爱梅 秦金闯 朱利利 陈怀广 路莲 赵仁奎 康星娥 张合中 武永梅 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温卫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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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三吕学孟、郭永远、高连伟、秦金闯、朱利利、温卫钟:本院受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方与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王双英、吕学孟、沈海涛、覃华、段成凤、郭永远、高连伟、罗崇新、张金霞、温向凯、李爱梅、秦金闯、朱利利、陈怀广、路莲、赵仁奎、康星娥、张合中、武永梅、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第三人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430948.9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双英、被告吕学孟对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代偿后有权追偿;三、被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温卫钟对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代偿后有权追偿;四、驳回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48元,由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双英、吕学孟、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共同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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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7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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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吕学孟 郭永远 高连伟 秦金闯 朱利利 温卫钟 温向凯 李爱梅 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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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二吕学孟、郭永远、高连伟、秦金闯、朱利利、温卫钟、温向凯、李爱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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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01
    8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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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吕学孟 郭永远 高连伟 秦金闯 朱利利 温卫钟 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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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之一吕学孟、郭永远、高连伟、秦金闯、朱利利、温卫钟:本院受理的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9时15分,开庭前十五分钟应到本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起诉之前的垫付款3430948.9元;2、判令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原告垫付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其违约金;3、判令本案其余22名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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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01
    9

    (2018)粤0305民初14834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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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483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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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4834号刘春雨、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鹏鑫龙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被告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郑州金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春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92240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原告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43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联系人:吴秋娜联系电话:0755-8660846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审监庭15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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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3
    10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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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吕学孟 温向凯 李爱梅 秦金闯 朱利利 温卫钟 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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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1508号吕学孟、温向凯、李爱梅、秦金闯、朱利利、温卫钟:本院受理的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9时15分,开庭前十五分钟应到本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起诉之前的垫付款3430948.9元;2、判令被告包头市中骏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原告垫付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其违约金;3、判令本案其余22名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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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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