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股份经济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注销
    • 官网:-
    •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甬兴西路8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周信来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收起

    ... 展开
    - - -
    2

    宁波市诚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诚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宁波市珅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4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市诚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浙0212民初4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当事人- 王其东宁波市鄞州爱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爱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其东 收起

    ... 展开

    (2022)浙0212民初463号宁波市鄞州爱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王其东、第三人宁波市鄞州爱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0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2-02-10
    2

    (2022)浙0212民初463号 收起

    ... 展开
    (2022)浙0212民初4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爱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其东 收起

    ... 展开

    (2022)浙0212民初463号宁波市鄞州爱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王其东、第三人宁波市鄞州爱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0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2-02-10
    3

    (2022)浙0212民初463号 收起

    ... 展开
    (2022)浙0212民初4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王其东 宁波市鄞州爱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2)浙0212民初463号宁波市鄞州爱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王其东、第三人宁波市鄞州爱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0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22-02-10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