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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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厦门鑫润溢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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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294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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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2-30 | 2018-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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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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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560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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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6-06-20 | 2016-10-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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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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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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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43833-9):本院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快递服务费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承办法官:陈伟莲书记员: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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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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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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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 被告- 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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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43833-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凡维得贸易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石狮市分公司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运输费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货款时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4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二月一日承办法官:陈伟莲书记员: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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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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